|
关于新昌县开展“十五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公告
各排污单位: 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绍市环函〔2025〕86号)要求,我局将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内容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六项污染物。 二、核定范围 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办理排污许可业务且拥有排污权(含仅确权的)的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但暂未办理许可业务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有要求的排污单位;其中,开展总磷初始排污权核定的排污单位,应当已有偿取得其他工业废水排污权指标。 排污单位是指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和产生二次污染物的环境治理业排污单位(不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登记已注销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 三、申报时间 资料申报时间截止2026年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2.所有排污单位均需提供《新昌县初始排污权核定所需资料清单》中的相关资料 五、注意事项 1.各工业排污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时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及时上报相关核定资料;逾期不申报,将会影响排污单位的许可证申领及延续。 2.公告期内如有疑问可咨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咨询电话:0575-86230453 特此公告!
来源:环境影响评价科 原标题:关于新昌县开展“十五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