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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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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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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3-20 09:2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为加强沟通交流、优化资源,加快新昌县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我县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利、商标、地标产品咨询、代理、培训及辅导等服务,推动服务体系向专业化、高端化发展,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13号)要求,现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1.依法依规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且已或将要在新昌县开展相关业务的;

2.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备案后,在新昌县开展相关业务,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二、备案时间

2021年3月19日起实行常年受理,按年度公布名录。

三、备案材料清单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2.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机构内在新昌县开展工作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管理事项

总体原则: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须按照新昌县关于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的相关政策及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一)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机构实行逐一备案,未备案的原则上不得在新昌县域进行服务;

(二)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度在外网或公众号平台公布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新昌县备案情况和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备案名单每年公布一次,实行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低于70分原则上不得在新昌进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及管理;

(二)从事新昌县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备案材料及附件均须一式两份,上报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材料真实性;

(三)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由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及相关咨询可联系:0575-86128316、86025207。



附件下载  (点击查看)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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