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检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不断融入消费者的生活。在我们享受其带来的便捷同时,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利用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移动支付工具实施盗窃已成为新型盗窃手段。
2020年5月,小赵在推销银行信用卡业务时认识了开店的王姐并成了“熟人”。同年9月,王姐想在支付宝解除银行卡绑定,但由于不擅长手机软件操作,便想到了小赵。经过王姐联系,小赵主动“热心”上门“服务”,忙于招待店内顾客的王姐见到小赵到来,便立即将手机交给小赵操作,并将手机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告诉小赵。小赵在一旁操作手机时心生贪念,联系开彩票店的朋友获得店内收款码,后偷偷将王姐花呗账户里的5000元人民币通过扫码套现。小赵扫码、套现、解绑银行卡……一系列行云流水的操作后将手机还给王姐,王姐还因此感谢小赵的“帮助”。
接下来的几个月内,因为王姐多次联系小赵咨询办理贷款,小赵又一次次上门“服务”,王姐放心地将手机交给小赵操作网上银行。尝到不劳而获“甜头”的小赵又用同样的手段,先后将王姐信用卡账户、网商贷银行贷款账户内共计10000元,通过商铺套现或转至本人使用的支付宝账户。
2021年1月,王姐发现自己支付宝内先后有5000元、3000元的网上贷款通过商铺套现的交易记录,怀疑曾经使用过其手机的小赵,于是赶忙去查监控。果不其然,交易发生的时间段正是小赵坐在店内操作她的手机。
近日,由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小赵盗窃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如今,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一定要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将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告诉他人,看管好自己的手机,减少外借。与传统盗窃犯罪相比,该类犯罪主体中以同事、同学、朋友、老乡等“熟人”居多,对待生活中的“熟人”,我们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保持必要的警惕。一旦发现钱财被盗,应立即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新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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