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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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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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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9-25 15:36: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01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8日12时15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客运中心到客运西站对浙DT9101轿车(出租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国樑,车辆所有人是新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9月24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张天顺、俞汇康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对王国樑的询问笔录、王国樑身份证原件、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王国樑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02

案件名称:新昌县馨**化妆品店(杨*娟)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新昌县馨品汇化妆品店(杨*娟);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5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限期补办;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9-24


03


案件名称:新昌县儒岙镇潘**副食店(潘**)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新昌县儒岙镇潘**副食店(潘**);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9月15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限期补办;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9-24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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