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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抵债方式取得不动产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否则将面临钱财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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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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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10-14 16:2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2021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典型案例

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工作部署开展以来,新昌县司法局积极行动,在前期开展的网格化全覆盖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法律服务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电话问诊等方式进行法律需求排查,提供法律问题咨询、法治体检、纠纷争议解决指引、法制宣传讲座培训等普惠型法律服务,积极护航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日前,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黄林律师为某市场主体积极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取得良好成效。


案情回顾



张某系个体工商户,多年前因亲戚王某夫妇生意周转需要累计向其借款100余万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在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王某位于银川市的两处房产,后王某的兄弟就该两处房产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其认为该两处房屋王某已抵债给其,并已于2019年11月份办理了土地及房屋转移预告登记,起诉要求终止对该两处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后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判决支持了王某兄弟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月初前来咨询,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一审判决书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


01
适用法律错误。王某与其兄弟之间虽然形式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并不属于法律上的买卖,其真实的法律关系是以物抵债,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规定仅限于房屋买卖。


02
即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案也不符合第4项要求“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王某兄弟虽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根据该规定王某已经丧失了预告登记的权利,其就未能办理过户登记存在明显的过错。

后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由黄林律师委托代理,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于2021年2月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兄弟的诉请。


律师点评


本案中王某即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未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实践中,买受人为规避税收等原因,主观上久拖不愿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最终面临钱财两空的境地,一旦房产这一物权无法得到保障,受让人应向出卖人追回购房款,在出卖人财务恶化的情形下,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新昌司法
原标题:市场主体法顾服务案例丨以购买、抵债方式取得不动产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否则将面临钱财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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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二

沙发
发表于 2021-10-14 21:33: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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