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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男子二十出头跟“大哥”,逃亡13年投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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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10-22 08:35:5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终于可以结束了。”当站在被告席上的阿强,听到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时,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逃了十三年,终于不用再逃了。而随着法槌落下,一桩犯罪嫌疑人逃亡十三年的陈年旧案也就此尘埃落定。
2008年,20刚出头的阿强便跟着“大哥”混社会。同年8月,“大哥”地盘上的一家棋牌店未及时缴纳保护费。经“大哥”指使,阿强便伙同阿锋等13人用刀、石头将店主等三人打伤。同年11月,阿强又伙同阿锋等5人,持刀抢劫了赌友的一只诺基亚手机和一条黄金项链,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案发后,阿强的同案犯陆续落网,唯独阿强一人逃之夭夭。


作案后的阿强因害怕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年辗转多地,因受不了逃亡的苦,他选择在2011年的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为害怕处罚过重,他再一次选择逃跑,而这一跑便又是十年。



“逃跑期间,每天都担惊受怕,我从20几岁逃到30几岁,投案也许是一种解脱。”2021年6月,已经逃亡了十三年的阿强终于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漫漫逃亡路,早已颠覆了他十三年的人生轨迹。回忆个中滋味,或许这个时候的阿强已经能体会到什么叫悔不当初。

审查起诉阶段,阿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主动退缴了赃款。

犯了错就要认,切勿心存侥幸。头脑发热下的逃亡,不光要背井离乡、隐姓埋名,还要担惊受怕,承受内心的煎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做了亏心事,无论天涯海角都逃不出法律的制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新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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