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13日上午,吕*锋在新昌县***某店办公室内的沙发上休息,王某进入办公室后坐在靠窗办公桌处,吕*锋走到窗边靠近王某,以搂抱、摸胸的方式对王某进行猥亵。吕*锋于2022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吕*锋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5日,徐*远为帮助朋友周某丹解决水利造价师盖章问题,花费了50元将“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纸质印章交给新昌县南门街道***临时停车场内的一个伪造假章的工作人员做,后其将假章用于投标文件编制委托书被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发现有违法行为。另查明,浙江建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周某丹对此事并不知情。徐*远于2022年5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抓获归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远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12日23时53分左右,陈*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途经新昌县江拔线-61公里新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含量为60mg/100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陈*毅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毅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