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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屋征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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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小学学前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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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2-12-9 09:16: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切实保障房屋被征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积极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放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

二、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购房人)与申请的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

三、缴存职工家庭唯一自住住房被征收的,未购房期间可凭房屋拆迁征收协议等相关证明以无房租赁理由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四、缴存职工凡在2022年5月31日后签订房屋拆迁征收协议的,可按本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政策,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9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8号)执行。

特别提醒:如果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要注意贷款申请时限,不要超期哦!

申请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贷款申请:

1.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

2.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在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收完税证明)3个月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及相关批文的有效期内。


来源:新昌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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