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日9时4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6、1**********2)、在***K1+1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车号为浙DU**52的4轴自卸货车有涉嫌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王*国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广源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4.76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3.76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王建国驾驶浙DU4452自卸货车(4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吴*英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2月19日15时59分,贵EK**26自卸货车在S309(江拔线)***、奉化方向K39+800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谢*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8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2月17日17时25分,***N1**01在S309(***)***、奉化方向K39+800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三仟零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何*金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2月22日10时1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为1**********2、1**********3)、在江拔线K38+2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曾*林车号为贵A0**1P的2轴有涉嫌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现场驾驶员曾树林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新昌县***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37.48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该车为2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18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48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曾树林驾驶贵A0C21P(2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曾*林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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