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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行动开展以来,我局积极制定排查防范相关方案,落实整治化解相关措施,扎实推进,稳步开展,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平稳有序运输市场环境。本期对以下10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违法曝光一:
2023年5月11日16时25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鼓山西路兰园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DD8**5轿车(出租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施**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施**驾驶浙DDD8**5轿车(出租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其行为涉嫌未取得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零叁分。
违法曝光二:
2023年5月17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监控平台系统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5月9日5时57分,胡**驾驶浙D12**5普通客车从新昌开往杭州,在2023年5月9日5时57分至5时59分存在超速行驶行为,当时时速为97千米/小时,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其行为涉嫌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法曝光三:
2023年5月18日21时1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蟠线K1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的皖L2**5挂/浙DS7**3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车辆靠边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发现,蒲**驾驶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的皖L2**5挂/浙DS7**3从新昌运输砂子到上虞,途经新蟠线K1+010时,经执法人员检查,该车挂车已取得《营运证》,核对相关证件后发现,该车挂车存在改装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车挂车栏板加高38 厘米且当事人表示无法现场改正,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违法曝光四:
2023年5月8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运政包车系统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5月3日6时0分,浙江省新昌县**旅行社所属的浙DD5**6普通客车从新昌开往杭州,车上乘客31人。2023年5月8日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董**进行询问,发现该车实际经营者为俞**,本趟包车未签订包车合同并上传至运政包车系统备案,涉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其行为涉嫌未持包车合同。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元整。
违法曝光五:
2023年5月24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3月2日14时37分,浙DR1**5/浙DQ**0挂牵引车在铁牛至山支头公路2K+200采取S形行进方式逃避检测,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其行为涉嫌故意逃避检测。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违法曝光六:
2023年5月25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3月4日3时26分,驾驶员李某驾驶浙DZ6**3/皖S3**7挂牵引车在铁牛至山支头公路2K+200采取S形行进方式逃避检测,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九条,其行为涉嫌故意逃避检测。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违法曝光七:
2023年5月25日9时3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蟠线K4+3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梁**的湘L2**8挂/豫RP5**0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车辆靠边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发现,朱**驾驶梁**的湘L2**8挂/豫RP5**0从新昌城关运输石子到梅渚,途经新蟠线K4+300时,经执法人员检查,该车挂车已取得营运证,核对相关证件后发现,该车挂车准核车型为平板车,现场发现为厢式货车且当事人表示无法现场改正,该车挂车存在改装行为,梁**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违法曝光八:
2023年5月23日2时3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527国道连接线11K+200巡查时,发现车辆所有人焦作**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豫HT6**2/豫H7**D挂的6轴牵引车有违法超限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薛**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依法就近引导至检测点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96.1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该车为6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7.15吨,该车驾驶员薛**驾驶豫HT6**2/豫H7**D挂牵引车(6轴货车)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叁拾伍元整。
违法曝光九:
2023年6月4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6月3日,新昌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浙D1***6客运包车从新昌开往沈*门,自7时35分至11时58分驾驶员驾驶时长超过4小时未按规定休息,公司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告知驾驶员休息,新昌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法曝光十:
2023年6月8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浙江省新昌公路治超监控中心的监控信息发现2023年5月23日15时20分,在***改建项目部,车号为豫N***01/豫N***9挂车辆从你公司场地装载货物进行运输,行驶途中因超限运输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以上超限运输货运源头地为***改建项目,该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源头的货物装在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来源:新昌交通
原标题:交通安全违法曝光台【第2期】——你“榜上有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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