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07日11时,王**在新昌县儒岙镇南山村沙地自然村后山田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粟植铲除。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45株罂粟。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章**在新昌县回山镇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章**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毒品原植物。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8日早上,胡**在新昌县一厂区门口殴打他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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