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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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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小学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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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12-13 08:2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广大经营者:

当前新冠疫情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会议精神,以“战时”状态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保障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全县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广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价格(收费)公示栏(牌)或标价签,价格(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部署工作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来源:今日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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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小学四年级

沙发
发表于 2021-12-13 09:24: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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