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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6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602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梁义阳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1月6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向新昌县梁义阳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08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梁义阳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5.5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28的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桂萍水果店经营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7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4日向新昌县桂萍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35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桂萍水果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所指的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柿饼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8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627的荷兰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徐永朝蔬菜店经营的荷兰豆,购进日期:2023年11月7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7日向新昌县徐永朝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10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徐永朝蔬菜店经营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3100元。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77的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政伟水果店经营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7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15日向新昌县政伟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820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政伟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柿饼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31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78的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阿狼水果店经营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6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15日向新昌县阿狼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820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阿狼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87的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安贞水果店经营的柿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6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19日向新昌县安贞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822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安贞水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