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科学技术局为主管全县科技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科技法规和规章;研究全县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县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各部门和各镇乡开展科技工作。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全县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全县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定全县加强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全县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各类科技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编制全县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全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色产业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六)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合作项目、规划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七)负责归口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工作;审核全县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和镇乡的科技管理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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