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气持续干旱,发生森林火险风险极高,森林防火形势极其严峻,但仍有个别村民存在侥幸心理,无视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露天焚烧。为严格野外火源管控,严防各类森林火灾,现将我镇查出的2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例通报如下。
处罚案例
案例一: 丁某某,男,小将镇巧英湖村人。2023年2月22日10时26分,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小将中队执法队员在巧英湖村联防自然村防山51号屋前发现村民丁某某在焚烧秸秆和杂草,现场立即制止并及时扑灭火源,并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罚款。
案例二: 梁某某,男,小将镇巧英湖村人。2023年3月10日14时07分,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小将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梁某某在巧英湖村溪竹自然村山上实施露天焚烧毛竹、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火情系梁某某在清理毛竹过程中为图一时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毛竹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法队员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
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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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小将发布
原标题:【案例警示】小将镇2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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