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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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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新昌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打电动车违规行为,这3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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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小学学前班

21#
发表于 2024-6-13 17:16: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危险在那里?不是你们说危险就危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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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三年

22#
发表于 2024-6-14 00:17: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镜岭镇菜市场门口这是城市道路吧,处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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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一年

23#
发表于 2024-6-14 09:06: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到时充电桩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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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现时乍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4-6-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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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初三

24#
发表于 2024-6-14 11:19: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中国
这种现象太正常了,想抢钱就明抢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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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三年

一念起,万水千山。一念灭,沧海

25#
发表于 2024-6-14 14:40: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以及住宅小区以外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户应当按照规范为其员工、居民、承租人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以外人数较多的出租户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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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三年

一念起,万水千山。一念灭,沧海

26#
发表于 2024-6-14 14:42: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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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小学五年级

27#
发表于 2024-6-15 05:38: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第一个明显在店外充电,难道要拉进房间充。一帮没事闲着就专门对付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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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三年

28#
发表于 2024-6-15 09:00: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那现时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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