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有效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水利部门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及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新昌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斑数量740个,面积30913.31hm2,占县域总面积25.49%,涉及12个乡镇街道。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详见附件。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供水水库库岸至首道山脊线内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全垦造林。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应当优先建设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种植模式,并按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采用保护表土层,降低整地强度,修筑蓄排水系统、坡面植草、设置植物绿篱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新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新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