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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委办统筹部署,在全省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全力保障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稳定。
我市上报的一起案例,成功入选省安委办烟花爆竹“打非”典型案例。
2026年1月9日,绍兴市新昌县应急管理与公安部门在联合巡查中发现,一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辆频繁出入某小区。经深入调查,办案人员在该小区车库内现场缴获金某非法存放的鱼雷97个(属非法爆炸物品)、礼花弹20枚(仅限专业人员燃放)以及其他烟花爆竹8箱。
该小区人员密集,涉事车库上方即为居民住宅,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若违规操作或接触明火,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查,金某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外地购入鱼雷、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通过网上联络、熟人介绍等方式多次非法销售,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法规速递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重警示任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销售、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执法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溯源头、斩链条、端窝点,依法从严惩治。
请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产品,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拨打电话12345或微信搜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来源:浙江应急管理 原标题: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