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5)150号文《批转省科委等四单位〈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绍市府办发(1997)64号文《转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新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等。
二、 办理科室:工业科技科
三、 联系电话:6025446
四、 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有关表格材料——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审查认定——颁发证书。
(申报市、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已认定的县高新技术企业中推荐上报,申报要求按上级规定的要求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