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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丨勿存侥幸心理,“骗保”后果很严重! [打印本页]

作者: 澳凡    时间: 2025-3-14 11:24
标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丨勿存侥幸心理,“骗保”后果很严重!
【案情简介】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客户Z先生的意外医疗理赔申请。Z先生称其在工作时意外坠落导致受伤骨折,事故发生后立即住院治疗。

然而,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Z先生的120报案时间早于其投保时间,表明事故发生时间早于投保时间,属于典型“先出险后投保”的“倒签单”行为。保险公司根据收集的证据决定对Z先生的理赔申请作出拒赔处理,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且不予退还相应保费。




【案情解析】
本案中,Z先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投保,并将投保前发生的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调整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对Z先生的理赔申请作出拒赔处理,同时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无法获得理赔,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此外,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活动,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而非非法获利的工具,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切勿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来源:平安养老险

作者: 烤鱼鸥鸟    时间: 2025-3-14 11:25
这种方法也想得出
作者: 甜蜜的味道    时间: 2025-3-14 11:25
好的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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