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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家犬伤人,四岁女孩狂犬病发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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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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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0-7-23 15:2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肖某、吴某夫妇与朱某、刘某夫妇为同村村民。几年前的一天,朱某、刘某夫妇外出干农活时未将自家的狗拴住,肖某、吴某夫妇当时年仅4岁的女儿玩耍时被该狗咬伤。肖某、吴某夫妇在得知女儿被咬伤的情况下,未仔细检查女儿的伤情,未及时带女儿注射狂犬疫苗,最终导致女儿狂犬病发死亡。
    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刘某夫妇承担40%的责任,赔偿肖某、吴某夫妇各项损失7万余元。监护人肖某、吴某夫妇承担60%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比例划分恰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助于规范文明**,预防纠纷发生,明确责任划分,统一裁判规则。”邓红亮法官指出,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内容上增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就提醒他人不要去招惹狗,否则即便被咬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上述第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责任。”邓红亮分析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的义务,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及时将被狗咬伤的孩子送医治疗;同时,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选择饲养动物,就要承担动物侵权的风险,需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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