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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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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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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4-9-11 13:48: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为全力打好空气质量改善攻坚战,8月12日以来,绍兴全市各地各执法机构锚定目标,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执法月行动,查处了一批突出涉气环境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予公布。

市美丽绍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名称: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废气排放问题

属地:越城区城南街道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在位于城南街道和平村的绍兴市强锋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号涂层机生产线正常生产,但配套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存在大量青烟逸散到外环境的情况,导致VOCs废气直排,影响大气质量。该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目前已立案查处。


名称:绍兴开源纺织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问题

属地:柯桥区福全街道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绍兴开源纺织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在绍兴开源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烫金车间1台烫金机正常生产,生产区域已密闭,生产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原料丁酮,检查中发现烫金机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控制柜电箱无电流,指示灯不亮,废气治理设施中活性炭不足。该公司烫金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虽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属于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目前已立案查处。


名称:柯桥区正益建材经营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问题

属地:柯桥区福全街道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正益建材经营部

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柯桥区福全街道欣华村万巧畈的正益建材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场地内有2处黄砂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核实,该场地内的黄砂是机制砂,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黄砂堆周边无围挡,表面无防尘布遮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已立案查处。


名称:浙江志江风机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问题

属地:上虞区东关街道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浙江志江风机有限公司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志江风机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喷漆车间正在作业,喷漆车间未密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开启,但活性炭箱内无吸附性活性炭。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已立案查处。


名称:上虞区曹娥街道杜某炯驾驶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问题

属地:上虞区曹娥街道

主管部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杜某炯(浙B932VG)

2024年9月5日10时39分,杜某炯驾驶浙B932VG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绍兴市上虞区104国道曹新路路口附近时,因该车辆排气管冒黑烟,疑似尾气超标,经靠边检测其尾气,结果均值为5.2,严重超过排放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交警部门对其现场处罚人民币200元,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名称:绍兴乐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问题

属地:诸暨市暨南街道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绍兴乐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诸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绍兴乐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绣花辅料等塑料制品的注塑加工生产,虽已通过环保审批和验收,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以致注塑加工生成的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名称:柯桥至诸暨高速公路工程第TJ04标段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不到位

属地:诸暨市姚江镇

主管部门:诸暨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责任主体单位(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检查时,柯桥至诸暨高速公路工程第TJ04标段姚江枢纽场地内积尘较多,沿线围挡未有效工作的喷淋较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及道路清扫不足,产生泥土和扬尘,围挡喷淋设施未有效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绍兴市施工扬尘控制规定》,未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目前对于上述问题,诸暨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已下发检查通报,要求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作罚款处理,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细化施工工地“321”扬尘管控要求。


名称:浙江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问题

属地:嵊州市崇仁镇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浙江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执法人员在位于嵊州市崇仁镇下应村的浙江本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退火炉未作业,机加工、2台压延机正在作业。该企业建设4台退火炉、3台压延机等设备,退火炉、压延机机器上无铭牌。对照该企业环评、验收文本上主要设备,该企业审批及验收时仅1台退火炉、2台压延机。现场无法提供增加的3台退火炉及1台压延机的环评相关手续。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已立案调查。


名称:中杭加油站新昌青山头分站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问题

属地:新昌县羽林街道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中杭加油站新昌青山头分站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建德市姚村乡中杭加油站新昌青山头分站的油气回收装置开展监督抽测,检测发现该加油站5#加油枪、9#加油枪气液比不合格,涉嫌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已对该加油站立案查处。


名称:新昌县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问题

属地:新昌县高新园区

主管部门: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责任主体单位(人):浙江新昌县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新昌县中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橡胶轮胎生产,橡胶硫化过程中有VOCs有机废气产生,公司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喷淋塔的水泵未开启。该厂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来源:绍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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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二年

沙发
发表于 2024-9-11 14:42: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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