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1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DBJ24320100316435214的龙井茶(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样编号XBJ24320115002637152的龙井茶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碧玉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龙井茶,生产日期:2024年1月4日,三氯杀螨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6月28日向新昌县碧玉茶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4F0604009的检验报告,于2024年7月1日向新昌县碧玉茶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NZJ(2024)SP01-1189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碧玉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34元,罚款51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