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新昌县查处了一起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近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对该案进行了整理剖析,并予以通报警示。
据悉,2024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执法人员在澄潭街道铁牛村检查时,发现山上倒有印染污泥。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9日,魏某某指使驾驶员梁某从嵊州市某公司厂房内清运出28.83吨印染污泥,并倾倒在铁牛村的山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魏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鉴定评估,该违法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合计人民币94878.7元,其中污染清除处置费用为22148.7元(魏某某已自行支付)。绍兴市生态环境局、魏某某于2024年12月16日达成对余款72730元的赔偿协议。2025年3月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该案是一起个人跨区域倾倒工业固废的典型案例,是环境资源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的生动实践,是首次尝试司法确认保障损害责任履行到位的有效探索,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警示作用,对办理同类案件起到借鉴作用。
来源:今日新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