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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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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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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5-7-9 15:2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385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小徐副食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5年3月22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27日向新昌县小徐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1443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小徐副食店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5330624310330671ZX的小台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范范副食店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年4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5月28日向新昌县范范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51092167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范范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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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小学二年级

沙发
发表于 2025-7-9 15:34: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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