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25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交通事故申请工伤由“双赔”变成“单赔”

[复制链接]

2730

主题

4367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跳转到指定楼层
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19-9-30 16:33: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年3月,家住城区的陈大姐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上班,快到单位时,陈大姐不慎与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受了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驾驶员负事故全责。之后,陈大姐所在的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得到了人社部门的确认。8月,在处理完与小汽车驾驶员之间的理赔事宜后,陈大姐向公司要求工伤待遇,却遭到了拒绝。
于是,陈大姐前来咨询律师,她说去年公司的小李也是差不多的情况,小李不但获得了交通事故的赔偿,也享受了工伤待遇,怎么现在就不行了呢?
上述案例中,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2018年1月1日前,像陈大姐这样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可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侵权(常见的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单赔”和“双赔”的问题,原先我省采用的是双赔政策。
然而,自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施行,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实行“单赔政策”。这么一来,陈大姐可享受的工伤政策确实变了。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上述规定明确了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由“双赔”改为“单赔”。据了解,该条例规定“单赔”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双赔”过度加重雇主责任,也不符合禁止得利原则;二是“双赔”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平;三是实行“单赔”政策是国际惯例。
律师有话说
本案中,据律师深入了解,小汽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已经对陈大姐进行了足额赔付,故陈大姐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工伤待遇没有得到支持。但如果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不足,她才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补足差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B2-20030113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5-7-21 00:53 , Processed in 0.095364 second(s), 1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5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