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8日,被处罚人新昌县七星街道马仲妩水产店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蒿口畈农批市场分公司内销售的鳊鱼、鲫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鳊鱼、鲫鱼时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警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鳊鱼、鲫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柒元伍角伍分(¥137.55);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陆佰叁拾柒元伍角伍分(¥3637.55)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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