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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5岁孩子荡秋千伤人,家长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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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4-6-27 11:3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案例:5岁女童撞伤7岁女童,伤者家长索赔13万余元

2022年4月15日,小丽(化名)在小区内的儿童乐园与同伴玩耍,被正在荡秋千的菲菲(化名)撞伤。事故发生时,小丽7岁,菲菲5岁,双方父母均不在场。

被撞的小丽因眼睑裂伤,前往医院进行眼睑结膜裂伤缝合术。拆线7日后,小丽眼部缝针处的疤痕被医院诊断为增生性瘢痕,需进行激光治疗,并定期用药。经核算,小丽妈妈支付医疗费8464.05元,自费购买医疗修复药品与产品花费4704.62元。

事发后,菲菲的父亲向小丽妈妈转账1700元医疗费,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小丽妈妈遂诉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菲菲的父母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754.64元。

法院:事故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共同承担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未年满8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次碰撞应属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菲菲荡秋千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丽眼睑受伤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小丽和菲菲的父母分担。

关于小丽护理费、交通费等诉求,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计算出护理费为1680元(14天×120元/天),交通费420元(14天×30元/天),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事实,被撞伤的小丽因事故实际造成损失合计15268.67元,菲菲监护人应承担60%的损失,共9161.2元,扣除1700元,还需支付7461.2元。故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酌定菲菲的监护人向小丽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461.2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事故发生与双方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

本案中,菲菲荡秋千的行为致他人受伤,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法院酌定菲菲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未成年人尚处生长发育期,应鼓励其多多参与集体活动、户外活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危险防范意识,避免在活动中造成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

法官提醒,照顾、陪伴孩子的家长,在孩子因为意外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将伤者送医治疗,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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