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62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民间借贷非共同生活所需 法院:非夫妻共同债务

[复制链接]

2730

主题

4367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跳转到指定楼层
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7-12 15:1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中国法院网讯(颜慧雨)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彭某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系萍乡市某协会成员,二人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朱某与被告缪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17日,原告彭某向被告朱某借款3万元,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朱某一直未归还借款,彭某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彭某作为出借人已实际交付借款,朱某作为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朱某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予支持。关于涉案款项是否为朱某与缪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查,双方婚姻登记时间为2000年6月3日,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仅有朱某签字,款项是转入朱某个人账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朱某与缪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缪某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B2-20030113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5-7-20 22:25 , Processed in 0.102165 second(s), 1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5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