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1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男子出借银行卡被判刑七个月 法院: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复制链接]

2730

主题

4367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跳转到指定楼层
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2-5-12 11:57: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通讯员 黄妙姿

如果有人告诉你,借用几天手机卡、银行卡,没啥损失还给好处费,你是不是很心动?事实上,这种赚钱方式可能会让你沦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近日,一名男子因出借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9月,被告人胡某在网上认识“刘某辉”“邓某文”,明知对方可能使用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结算支付,仍为对方提供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并收取非法利益。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胡某为其名下的银行卡开通U盾及变更关联手机号码,又开通新的银行卡,之后将上述银行卡、电话卡及U盾交给刘、邓二人。同年11月,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再次在网上向他人兜售本人名下银行卡。

经查,2020年9月16日17时至18时,被告人胡某名下的银行卡发生大量交易记录,其中有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雍某等14人被诈骗案转入的资金,涉案金额达20.32万元。

江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就此提示,近年来,犯罪分子以轻松赚外快等名义向陌生人借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广大群众切莫贪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以免遭受损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B2-20030113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5-7-21 01:19 , Processed in 0.090139 second(s), 1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5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