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306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信用卡套取的资金转贷他人,算不算民间借贷?

[复制链接]

2730

主题

4367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跳转到指定楼层
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3-7-5 08:1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亲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如果是从信用卡套取的资金转贷他人,算不算民间借贷呢?近日,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给出答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郭某与占某系朋友。2018年8月,占某以投资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郭某借款,郭某遂将其名下信用卡借给占某使用,占某使用郭某名下信用卡透支现金120000元。此后,占某陆续归还信用卡欠款60000元。2020年12月,占某向郭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占某向郭某借款60000元,于2021年2月3日前还款10000元,余款于2021年6月1日还清,另每月2日前支付利息600元。但占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郭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占某归还借款本金并依约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郭某提供的自认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占某出具借条中载明的60000元借款,系郭某将信用卡出借给占某使用所透支的信贷资金,违背了民间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郭某与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占某返还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因郭某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郭某要求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重要基本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郭某、占某通过透支信用卡套取信贷资金的做法,看似“聪明”,实则不仅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规范要求,又扰乱了信贷秩序。且作为信用卡持有人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轻则要承担借款人无力偿还的后果,增加诉讼成本,影响个人征信,重则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个人信用要珍惜,借贷转贷风险高,民间借贷须遵法,借款助人量力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B2-20030113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5-7-21 04:38 , Processed in 0.092620 second(s), 1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5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