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0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产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复制链接]

2730

主题

4367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跳转到指定楼层
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4-12-11 14:5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中国法院网讯(刘培玲 张婕)房屋漏水现象在居民小区中屡见不鲜,它不仅关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与安全性,更时常引发关于责任归属与赔偿处理的争议与纠纷,常常牵涉楼上房屋产权人以及相关的物业服务公司、地产开发商。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楼上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家住某小区的卢某入住新房没两年,却遇了一件烦心事:2022年9月,卢某的房屋内多处出现渗水状况。经鉴定,系楼上兰某家的水龙头老化导致漏水,由于厨房没有排水口,水流四溢,造成一层地面都被浸泡。更糟糕的是,部分地面未进行防水处理,还存在明显开裂情况,水流通过地面裂缝渗流到卢某房屋的天花板,造成损失。
  2023年8月1日,卢某遂将兰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至仓山区人民法院。兰某声称自己并未实际接房,漏水问题系地产开发商的房屋质量缺陷及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不当导致,并申请追加地产开发商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已通知兰某交房,虽然兰某因自身原因未实际办理交接手续,但兰某已于2020年12月缴纳部分物业费、获悉房屋入户密码、验收案涉房屋,并于2022年7月办理了产权登记。兰某对房屋的专有部分依法负有谨慎管理的责任,客观上也具备实际管理的条件,应对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漏水的侵权承担赔偿责任。故兰某以房屋未实际办理交接为由,抗辩无需对案涉漏水事故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最终,仓山法院判决兰某赔偿卢某因房屋漏水所造成的损失。
  法官提醒
  作为房屋产权人,无论是否实际入住,依法均对其所有的房产负有谨慎管理义务,需定期检查房屋内部的状况,及时更换老旧部件,以预防潜在风险。物业公司也应通过宣传提示,强化居民的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多方合力共同构建美好社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B2-20030113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5-7-20 21:58 , Processed in 0.112257 second(s), 2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5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