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昌县立案查处了一起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对该案进行了整理剖析,现予以通报警示。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执法人员在新昌县澄潭街道铁牛村检查发现山上倒有印染污泥(图1)。
经调查核实,2024年6月29日,魏某某指使驾驶员梁某从嵊州市某公司厂房内清运出28.83吨印染污泥(图2),并倾倒在铁牛村的山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魏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上述行为对土壤、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魏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鉴定评估,该违法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合计人民币94878.7元,其中污染清除处置费用为22148.7元(魏某某已自行支付)(图3)。绍兴市生态环境局、魏某某于2024年12月16日达成对余款72730元的赔偿协议。2025年3月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赔偿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个人跨区域倾倒工业固废的典型案例,是环境资源案件违法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一案双查”的生动实践,是首次尝试司法确认保障损害责任履行到位的有效探索,对整个社会起到警示作用,对办理同类案件起到借鉴作用。 法条链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原标题:新昌县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十)之魏某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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