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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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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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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1-8-25 14:2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正义网北京8月25日电(见习记者刘家墉)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在发布会上表示,为做好《规则》新旧衔接工作,已研究明确了相应的适用规则。
  张步洪表示,《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规范,按照“程序从新”的原则,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
  “关于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规则》规定继续办理,依照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张步洪告诉记者,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在2021年9月1日前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照《规则》继续办理。
  同时,修订后的《规则》施行后,行政诉讼监督法律文书不能再引用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条文。针对这一问题,“最高检已研究制定与修订后《规则》相配套的法律文书,将尽快公布。”张步洪说。
  另外,张步洪透露,修订后《规则》规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而这类案件原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统一办理。他表示,改变承办部门,一方面考虑到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为体现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客观上需要对职能作出调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调整承办部门后,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适用修订后的《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张步洪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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