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05日21时20分左右,徐某辉驾驶一辆车,途经新昌县澄潭街道韦七路三花公司门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含量为71mg/100ml。另查明:2024年10月29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两年内)违法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处罚种类和依据:徐某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某辉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某辉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徐某辉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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