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息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14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换妻游戏”、“性聚会”……什么是聚众淫乱罪?如何处罚?

[复制链接]

2733

主题

4370

帖子

1万

积分

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跳转到指定楼层
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0-3-10 15:3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2009年,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某某为首的22人通过“夫妻交换”、“走错房间”、“南京派对”等QQ群“公开交流性体验”,参与“性聚会 ”、“换妻游戏”等而被司法机关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事件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讨论和争议。


聚众淫乱罪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 QQ| 服务条款|关于我们|小黑屋|天姥论坛 ( 浙ICP备2021020645号 )

浙公网安备 33062402000133号 GMT+8, 2025-11-22 05:42 , Processed in 0.117482 second(s), 16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zjxc.com

© 2003-2025新昌信息港

客户端下载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