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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护“少年的你”!绍兴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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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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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22-6-2 16:41: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6月1日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爱儿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绍兴中院专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从中评选出8篇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用“小案件”讲好“大道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保护“少年的你”,法律有温度、法院有力量!


目录
1. 李某与盛某离婚纠纷案——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编写人:新昌县人民法院 章力文)
2. 尹某某聚众斗殴案——法官寄语助力未成年人走好人生路(编写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陈拉法)
3. 黄某某猥亵儿童案——全社会共同配合打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晶晶)
4. 舒某诉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合理落实探视权 维护子女成长环境稳定(编写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瑜)
5. 陈某甲虐待被看护人案——切实保障特殊儿童身心健康(编写人:诸暨市人民法院 王知礼)
6. 相某某、蒋某某等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编写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张霰霏)
7. 崔某诉任某、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家校共同承担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学习环境(编写人: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王志芬)
8. 竺甲某、竺乙某诉竺某某抚养费案——平衡抚养与赡养义务促进和谐家庭关系(编写人:嵊州市人民法院 徐烽平)
01
李某与盛某离婚纠纷案
——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李某与盛某系自由恋爱,2017年生育李某某。2018年,双方登记结婚。双方相识相恋时刚年满二十岁,2017年双方对于婚姻和家庭的观念尚不成熟时即生育一女,2021年,双方分居。2021年年底,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及孩子抚养权归被告盛某。

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现,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婚生女李某某。恰逢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为“国事”,承办法官针对两人都拒绝抚养孩子的态度决定给他们发送《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夫妻双方的婚姻状态不应该影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陪伴,教育双方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李某和盛某都在《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表示即使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教育问题,以后都会认真负责,共同努力,为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提供有利的条件。同时,双方决定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李某当即表示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这是全市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一方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视情况对其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追究法律责任。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适时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有利于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督促父母双方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02
尹某某聚众斗殴案
——法官寄语助力未成年人走好人生路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刘某某(已判刑)与范某某(已判刑)因琐事发生口角,约定在某地附近斗殴。后刘某某纠集阳某某、唐某(均已判刑)、朱某某(另案处理),唐某又纠集被告人尹某某和唐某某、董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甩棍、木棍赶至现场,范某某纠集徐某、韦某某、谢某某、崔某、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棒球棍、啤酒瓶等工具赶至现场。后范某某一方见不敌对方遂逃离,刘某某一方继续追赶,范某某被打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结伙他人持械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绍兴法院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着眼未成年人长远发展,在办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做好延伸工作。本案中,法官对尹某某谆谆教诲,引导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消除不良思想,提高自身素质,慎重交友,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03
黄某某猥亵儿童案
——全社会共同配合打击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2008年出生)父母系好友兼邻居关系。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到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或者先后两次将徐某某带至村里山上,趁四周无人之际,多次对被害人徐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导致被害人徐某某重度抑郁发作及睡眠障碍。目前患有应激相关障碍。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本案发生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实施,刑法对猥亵罪“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无详细规定,但结合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猥亵行为的次数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应认定其行为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体现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故综合全案情节,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
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配合。本案中,被害人被侵害后不敢告知家长,一直处于强烈的精神重压之下,甚至出现自杀倾向。家长知情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报案。最终在班主任的及时关心了解和医生的强烈建议下,家人才选择报案。本案若无学校、医院介入,犯罪事实将被掩盖,被害人也可能陷入更恶劣的境地。本案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法院坚决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
04
舒某诉陈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合理落实探视权 维护子女成长环境稳定
基本案情

舒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两个子女均由父亲陈某抚养,陈某配合舒某行使探视权。但离婚后,双方就抚养权问题再次发生争议。

法官聘请心理咨询师对舒某、陈某及婚生子进行了心理疏导干预,并多次沟通,抓住双方心理症结,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舒某自愿放弃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婚生子女仍由陈某抚养教育;舒某可以对婚生子女进行探视,每月可以探视2次,每次探视限周末2天,暑假可以连续带走探视12天,寒假可以连续带走探视5天,陈某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探视日期、接送方式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

典型意义
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并不因此解除,作为父母,应当尽量减小离婚对于孩子的影响,继续担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呵护孩子成长。法官在调解中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及探视问题,力争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05
陈某甲虐待被看护人案
——切实保障特殊儿童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甲系某康复中心感统老师,因被害人陈某某上课期间有吐口水、抵触教学等行为,陈某甲多次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脚踹、身体压制、篮球击打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负有看护职责的老师,虐待有智力残疾的未成年被看护人,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甲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而特殊儿童是需要给予特殊关爱、兜底保障的最弱势群体。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应当关爱特殊儿童,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本案中陈某甲不仅未履行职责,还虐待被看护人,最终被依法惩处。
06
相某某、蒋某某等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相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蒋某某、陈某、周某某及郑某某、高某、陈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等人,形成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酒吧、KTV、广场、旅馆、居民楼等地对多名未成年或刚成年不久的被害人实施寻衅滋事、强迫卖淫等犯罪,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某、蒋某某、周某某为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相某某、蒋某某、陈某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相某某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其余被告人均系其他成员。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典型意义
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如果缺少家庭的关爱和社会化的教育,很容易形成暴力倾向,更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作出后,积极发送司法建议给相关职能部门,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预防、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监管力度等方面提出建议,并得到积极反馈,共同为青少年构筑良好的社会环境。
07
崔某诉任某、某小学、某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家校共同承担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学习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与被告任某系被告某小学学生。某日,被告任某与同学在走廊玩耍时,脚向外伸出去,将原告绊了一下,原告身体往前倾时被走廊连接缝处凹进去的地面绊倒并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任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某小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教育场所的不安全隐患。判决被告任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某小学分别赔偿原告崔某各项损失的50%。

典型意义
该案例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能够引导学校加强教育、管理职责,消除校内安全隐患,引导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推动家校担负起各自责任,共同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学习环境。

08
竺甲某、竺乙某诉竺某某抚养费案
——平衡抚养与赡养义务促进和谐家庭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竺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二人离婚,一子一女即两原告跟随母亲王某某生活。两小孩因抚养费问题由其母亲作为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即孩子父亲竺某某支付过去三年的抚养费同时按月支付之后产生的抚养费。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冻结了被告所有的6万元银行存款。但根据了解,当时被告家中尚有九十岁的父母正卧病在床,需要被告赡养。
为平衡抚养费和赡养费矛盾,妥善化解抚养费纠纷,法院多次上门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上有老下有小已成为一种典型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其被抚养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但赡养老人亦是应当传递给下一代的基本道德伦理观念和法律意识。本案中,法官将未成人抚养费纠纷整合至构建和谐家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通过多次疏通调解最终平衡被告的抚养和赡养义务,促成家庭和睦与健康,让孩子在尊老爱幼的和谐家庭中成长。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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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小学三年级

沙发
发表于 2022-6-2 18:35: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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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副教授二级

银见银爱滴小公举

板凳
发表于 2022-6-2 20:05:1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要保护未成年受害人,而不是打着“保护未成年”的旗号去纵容、鼓励未成年施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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