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推进餐饮门店等公共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开展燃气安全**行动,广泛宣传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仍有不少餐饮门店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部分餐饮门店虽然安装了报警装置,但未按要求正常使用。
具体案例
案例1
2023年4月11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沙溪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新昌县沙溪镇沙溪村某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餐饮生产经营时使用瓶装燃气,但厨房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
案例2
2023年4月26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一中队执法队员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康福路开展燃气整治行动时,发现某面馆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瓶装燃气,瓶装燃气使用和存放都在厨房内,但厨房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近年来餐饮等行业频发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燃气安全事故,重在预防。”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提醒广大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务必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并规范使用合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防患于未“燃”,消除安全风险,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