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7月15日,新昌消费者周某某拨打12345热线反映,自己和朋友一行4人于2023年7月14日在新昌县江滨路某咖啡馆点了一份标价45元的茶水,结账时却被告知需要按照20元人均消费支付,人均消费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共需收费80元,周某某表示自己未在店内看到人均消费20元的告示牌,且提出差价35元点其他食品打包带走也被商家拒绝,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要求商家在店内设置人均消费20元的告示牌。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周某某的投诉后,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明所消保分线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找到商家了解情况,并进行实地查看。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多付的35元,并承诺会在店内明显位置做好消费提示。随后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消费者周某某,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商家规定最低人均消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消费的行为,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差价35元点单打包”的提议也不同意,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利,属于强买强卖行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商家自行规定最低消费额,违反了此项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最低消费付款。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以案说法:向“最低消费限制”说“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