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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又有两个省份表示,将增设非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据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站2月21日消息,有浙江网民今年1月25日留言称,建议浙江省增设非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这位网民说,目前浙江省只针对独生子女有5天父母陪护假,而非独生子女没有此假。孝顺父母、陪伴父母是人伦纲常,不应以独生子女或非独生子女区分。天津、贵州、四川、湖北等多地相继出台了非独生子女的陪护父母假政策,浙江作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先进省份,理应及时跟上。希望浙江省尽快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非独生子女的陪护父母假。浙江省卫健委2月21日答复称,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了解,《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这是针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保障。浙江省卫健委表示,网民提出希望浙江省尽快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非独生子女的陪护父母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在下一步启动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予以考虑,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子女在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情况下,每年给予一定天数的照料假。此前,北京市民政局今年1月30日在答复网民关于“增加非独生子女陪护假”的留言时也透露,设立护理假势在必行。此外,广西卫健委2023年5月在答复人大代表关于“增加非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时也表示,非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照护需求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设立护理假有利于应对老龄化社会。但每一个假期的增设和实施,既关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又关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涉及各方面资源和利益合理配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反复论证和深入调研,经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才能实施。记者注意到,2018年12月28日,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47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将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鼓励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从各省出台情况看,截至2020年4月,全国已经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各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了“子女带薪照料假政策”,大部分省份独生子女护理假在15天左右/年,非独生子女护理假10天左右/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出台了“独生子女带薪照料假政策”。目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规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7日的护理假。再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消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此外,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的规定,内蒙古民政厅2020年9月曾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将参照湖北、四川等地做法,提请自治区人大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加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期累计七到十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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