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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XBJ26330624310330054的葱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潘冠华蔬菜店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6年1月18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2月9日向新昌县潘冠华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DX20260198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潘冠华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XBJ26330624310330163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王妮妮蔬菜店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6年1月27日,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6年3月3日向新昌县王妮妮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DX20260344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王妮妮蔬菜店经营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