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9号19时许,丁*明步行经过新昌县澄潭街道某村盘车场边时,看到本村精神病人陈某某坐在盘车场路边的石凳上,且四周无人,丁*明遂走到陈某某身前,用右手去触摸陈某某的胸部。在陈某某抵抗的过程中,丁*明跌落到路边的坎下,导致丁*明左小腿受伤。经查,陈某某系精神残疾一级的残疾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丁*明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5日11时许,赵*锋和多名某小区业主聚集在顾某和位于浙江省新昌县某街道某村家门口,张某益通过脚踢的方式将顾某和家门破坏,赵*锋进入顾某和家中将顾某和拉拽出家门后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2021年7月28日赵*锋被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赵学*锋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7日上午,王*成使用锄头挖田坝,因与王*成有田地排水问题,王某用手机拍摄王*成使用锄头挖田坝的视频,王*成看到后不让王某拍摄视频,随后拿着锄头追逐吓唬王某,使王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未发生殴打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魏*军在新昌国际物流中心附近用一袋石头冒充事前称量好的废铜,骗得周某510元。2021年8月21日,魏*军在新昌县人民法院门口用一袋石头冒充事前称量好的废铜,骗得丁某400元。2021年9月19日魏*军被抓获归案。另查明,丁某已满60周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魏*军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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