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8日晚上19时30分许,潘*华行至新昌县七星街道某村某水果店对面的菜地,将菜地内三只蜂桶中的其中一只盗走,放置在新昌县七星街道某山上的岩洞内为自用;2023年05月11日晚上20时30分许,潘*华行至新昌县七星街道某村某水果店对面的菜地,将菜地内两只蜂桶中的其中一只盗走,放置在新昌县七星街道某山上的岩洞内为自用。另查明,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蜂桶(含蜂蜜和蜜蜂)价值1410.00元人民币,潘*华已退赔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华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9日20时许,徐*行至新昌县七星街道某小区传达室的快递存放处,将瞿某放置在此处的两个快递盗走,后放置于新昌县七星街道某小区内;2023年05月22日18时许,徐*行至新昌县七星街道***小区传达室的快递存放处,将瞿某放置在此处的三个快递盗走,后放置于新昌县七星街道某小区内。2023年05月23日19时,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民警将徐鹏查获。另查明,涉案的快递总价值674元人民币,且徐*已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日12时,梁*生至浙江省新昌县***某村唐某某的山上,通过挖掘的方式,将唐某某种植在山上的草药“黄精“盗走,后将草药“黄精”藏匿于浙江省新昌县***某村自己家中,并在家中将草药“黄精”进行加工处理,后梁*生将部分盗窃所得的草药”黄精“以600元的总价卖给俞某某。梁*生于2023年5月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派出所查获。2023年5月14日经新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草药“黄精”于基准日2023年5月2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伍元(1595.00元)。另查明,梁*生已退赃退赔。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梁*生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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