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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二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2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289的雪皮黑芝麻月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雪皮黑芝麻月饼,生产日期:2023年7月25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0月9日向新昌县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393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扣押上述库存月饼0.52kg。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同泰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25.44元、没收扣押的0.52kg雪皮黑芝麻月饼。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366的泥鳅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大市聚镇曹利民海鲜楼餐馆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09月14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0月11日向新昌县大市聚镇曹利民海鲜楼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C2309034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大市聚镇曹利民海鲜楼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二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