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10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19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林薇副食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1月7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5日向新昌县林薇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9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林薇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29的枫树坪柿饼、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30的吊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张凯水果店经营的枫树坪柿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03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张凯水果店经营的吊柿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03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4日向新昌县张凯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356、20231735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张凯水果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所指的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柿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3.8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52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南明街道永佳餐馆经营的黄鳝,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3日,甲氧苄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11日向新昌县南明街道永佳餐馆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C2311098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永佳餐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3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85的柿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立男副食店经营的柿饼,生产日期:2023年11月3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19日向新昌县立男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821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立男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元。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13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城关丁奇秘粮油调味品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1月8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2023年12月1日向新昌县城关丁奇秘粮油调味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9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城关丁奇秘粮油调味品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六、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06的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李新姣蔬菜店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4日向新昌县李新姣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8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李新姣蔬菜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659的鲈鱼(活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小赵副食店经营的鲈鱼(活体),购进日期:2023年11月7日,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向新昌县小赵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723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小赵副食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提供进货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2元。
八、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597的盐卤豆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传承豆腐小作坊生产的盐卤豆腐,生产日期:2023年11月8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8日向新昌县传承豆腐小作坊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31096037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传承豆腐小作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3100元。
九、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67的草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经营的草莓,购进日期:2023年11月24日,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25日向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直接送达了编号为20231814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十、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36的黑鱼、抽样编号为XBJ23330624310331737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和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黑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3日,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昌县和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3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12月5日向新昌县和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FC23110477、FC2311047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
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和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
来源: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