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为了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16年7月26日起实施。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修订)绍政办发〔2023〕3号
六、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四)加强合规合法经营管理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超过4次,或收取费用超过分摊出行成本范畴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经营许可或者从业资格。提供合乘服务的平台应当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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