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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2号-7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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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8 09:08: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2号-7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新政发〔2026〕3号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江滨西路588号建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科锋,职务局长。

被征收人:
刘伯康,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30119****)。

被征收房屋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2号-7。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于2026年3月13日报请本机关,要求依法对被征收人就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2号-7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因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发〔2022〕5号)。根据上述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刘伯康名下(房屋所有权未登记)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2号-7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6行终481号行政判决,原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无效,目前刘伯康户仍未与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已于2022年3月29日交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征收部门现已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并报请本机关对刘伯康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2号-7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为刘伯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9999第940351号,房屋建筑面积55.69平方米(未发证),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67.6平方米。根据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627538元。

本机关在2026年3月20日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新征补〔2026〕01-1号)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本机关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及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该地块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刘伯康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2号-7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根据《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485783元;

2.房屋装修补偿:16707元;

3.搬迁补偿金额:5113.80元;

4.临时房安置补偿金额:10024.20元;

5.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奖励金额:5569元;

6.选择货币补偿20%奖励金额:101912.70元;

7.超容积率土地补偿金额:125048元;

8.超容积率土地20%奖励金额:25009.60元;

9.签约腾空奖励金额(住宅):11138元;

10.争先签约奖励金额:30000元。

上述合计补偿款人民币816305.30元,全部另存储于户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代管资金专户征迁资金账号:201000319320058000002银行:农商银行城中支行,该款于本补偿决定生效,被征收人刘伯康办理领款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刘伯康。

被征收人刘伯康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按本补偿决定处置。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5日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32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新政发〔2026〕4号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江滨西路588号建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科锋,职务局长。

被征收人:
刘玉兔,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兴南路17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510705****)。

刘小敏,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茶亭新村45幢14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571123****)。

刘亚芹,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茶亭新村42幢22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00326****)。

刘伯青,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银城新村6幢23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80727****)。

刘雅敏,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茶亭新村58幢13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531006****)

刘伯康,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30119****)。

被征收房屋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3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于2026年3月13日报请本机关,要求依法对被征收人就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32号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因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已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发〔2022〕5号)。

根据上述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菊娥名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刘伯康名下)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32号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张菊娥已于1992年6月6日去世,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系张菊娥子女。

根据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 06 行终 481 号行政判决,原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无效,目前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户仍未与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已于2022年3月29日交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征收部门现已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并报请本机关对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3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菊娥名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刘伯康名下,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 1994第940407号),房屋建筑面积72.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4.5平方米。根据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评估价值为676881元。

本机关在2026年3月20日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新征补〔2026〕01-2号)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

本机关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报告及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征收补偿决定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该地块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刘家台门32号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根据《南街城市记忆区建设项目和实验中学品质提升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房屋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654836元;

2.房屋装修补偿:21795元;

3.附属物补偿金额:250元;

4.搬迁补偿金额:5453元;

5.临时房安置补偿金额:13077元;

6.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奖励金额:7265元;

7.选择货币补偿20%奖励金额:132949.50元;

8.签约腾空奖励金额(住宅):14530元;

9.争先签约奖励金额:30000元。

上述合计补偿款人民币880155.50元,全部另存储于户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代管资金专户征迁资金账号:201000319320058000002银行:农商银行城中支行,该款于本补偿决定生效,被征收人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办理领款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

被征收人刘玉兔、刘小敏、刘亚芹、刘伯青、刘雅敏、刘伯康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按本补偿决定处置。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5日

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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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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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8 10:43: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城里的房子价值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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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8 10:48: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何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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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三年

地板
发表于 2026-4-8 11:54: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拖了这么多年,不是说早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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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8 14:45: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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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硕士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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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8 20:52: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其中一人还是局长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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