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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守护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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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中学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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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前天 14: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为持续深化城市精细化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市容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整治城市管理突出乱象,县综合执法局聚焦群众关切的城市治理痛点问题,精选2026年以来办结的四类典型执法案例进行公开公示。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明确违法红线、普及城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城市治理、共建文明城市的良好氛围。

01案例一: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
2026年4月30日10时43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昌县某某面店在新昌县七星街道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期限内改正。经现场勘查,当事人超出门窗摆放了5张桌子、若干凳子进行经营,占地面积约为6.05平方米。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1案例启示
城市道路是市政基础设施的“生命线”,承载着公共通行安全与城市运行保障,绝非个人牟利的“自留地”。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占用道路摆放餐桌开展经营活动,侵占了公共空间、阻碍了行人通行、滋扰了周边环境,更埋下了安全隐患。广大市民应自觉抵制各类占道经营等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城市的整洁、有序与安全。

2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02案例二: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6年5月24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石某在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利用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倾倒建筑垃圾。经现场勘查,现场倾倒的建筑垃圾堆长为3米,宽为1.8米,实际占地面积为5.4平方米。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1案例启示
城市道路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看似是“省时省力”的便利之举,实则是对城市环境与公共秩序的肆意践踏。本案中,当事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道路旁,不仅破坏市容景观,更可能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建筑垃圾不是“无处可去”的弃物,而是必须定点处置的法定管理对象,应运往指定消纳场所规范处置。

2法律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3案例三: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案
2026年4月17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在新昌县东茗乡人民政府旁实施了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将一些废弃塑料箱、纸板箱以及一些树枝堆在路边,现场堆放占地面积约0.25平方米。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1案例启示
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看似是个人行为的小事,实则危害深远。被随意丢弃的垃圾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会滋生蚊蝇鼠害,传播疾病隐患。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各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属于违法行为,各城市建设参与者应养成良好的垃圾投放习惯,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

2法律链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04案例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案
2026年4月20日9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新昌县七星街道时,发现当事人鲁某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期限内改正。经查,当事人在店前非机动车道上堆放了新货架及配件,现场测量占地面积约为15.2平方米。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1案例启示
公共空间不容侵占,任何看似微小的违规堆放行为,都面临着明确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对公共安全和城市秩序构成实实在在的威胁。合规经营、按章办事,既是避免法律风险的保障,也是维护我们共同生活环境的基础。

2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昌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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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硕士二年

沙发
发表于 前天 14: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请贵局开展对乱停小黄车的专项处理
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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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硕士二年

板凳
发表于 前天 14: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不要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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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后一年

地毯
发表于 前天 16: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还有一点房地产建筑商围挡占用人行道的问题也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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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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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北京市
城投公司的围挡有哪个不是占道围起来的,请问贵局何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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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姥大学博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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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浙江省
昨天傍晚在南岩一带,有条件的饭馆门口,都会摆上几张小桌子,这天客人喜欢坐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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