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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给货运司机超载“上刑”?刘艳红等刑法学专家建议: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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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楼主我老大
发表于 2019-10-18 14:59: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浙江省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10月10日发生在无锡312国道的上跨桥侧翻事故,至今余音未了。其所造成的深远影响,在全国各个行业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并在相关领域引发了热议甚至是争议。
  从目光聚焦最初事故调查,对桥梁设计公司、建设单位有没有“豆腐渣工程”的质疑,到自媒体、媒体对@无锡发布的诸多非议,再到对超载司机、交通管理问题的“一边倒”指责鞭挞,其中有很多理性、建设性的声音。
  事故中,拖着六个“钢卷”的大货车开上了通车已经14年多的这座国道跨线桥,原本从桥梁设计来说,“被超载压垮”显然是一个不是很专业的“伪命题”。因为无论从设计和建造来说,都要考虑到超载这个因素,确保桥梁的安全“万无一失”。
  然而,对于常年累月、日复一日地沉重背负着重压的这座桥梁来说,多达160多吨的大卡车、且还偏离了桥梁中间线2米多行使,致使在桥梁侧滑中倾覆,确实成为了压垮桥梁的“最后一根稻草”。从法律上来说,该车严重超载也构成了桥梁倾覆无可置疑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锡警方经过迅速侦办,对肇事驾驶员、车主、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以及货物装载码头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6人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中5人被刑事拘留。
  据@无锡发布通报,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组调取了事故桥梁及相邻两联桥梁的9大类相关资料,并进行技术层面分析,最终将形成技术分析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详细明晰。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媒体报道也发现,在诸多专业研讨中,有很多对桥梁技术的研讨,有对交通法治建设重要性的研讨,有交通管理尤其是治理超载的讨论,而其中声音颇为响亮,并被媒体广泛传播的“超载入刑”声音,最为响亮。
  于是,超载入刑刻不容缓、入刑才能遏制超载、货车司机超载入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似乎让人觉得“超载入刑”的立法工作已经毫无悬念了。
  “治理超载入刑、那超速呢?超员呢?”“监狱是国家暴力机关,不能都关着这些行政犯”“行政机关执法不力不能甩锅给司法机关”,《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这些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反对声,也同样十分激烈。
  10月16日,《法制日报》刊发了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艳红的文章《治理超载不能动辄祭出刑法大纛》,从刑法学角度对“超载入刑”观点进行了探讨。
  文章认为,刑法典中现有的诸如交通肇事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包含了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交通运输行为,一味炒作或借用“超载应入刑”标题只会引起大众对“刑法漏洞”的误解。
  文章认为,将超载行为与醉酒驾驶等同视之、确立新的抽象危险犯,属于一种回避行政管理责任的慵懒之举。预防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最理想方式不是“一切纳入刑法”,预防超载的最好政策不是“入刑”而是刑法之前的诸多社会管理政策。例如,醉酒驾驶单独入刑之后,近年来多地司法反而呈现出一种轻缓化趋向,为犯罪成本本就不高(拘役)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继续“松绑”,由一律入刑到灵活应对,这除了基于司法资源的考虑之外,本身就印证了刑法对治理醉驾行为的不可持续性和不适应性。
  文章认为,依法治“超”不能动辄祭出刑法大纛,“过分之刑”“昂贵之刑”“滥用之刑”以及“无效之刑”从来都是对刑法正义与威信的损害。所以,在交通问题治理中,刑法不应成为急功近利的社会管理法,增设新罪名从来不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益选择,作为“必要的恶”“最后的手段”的刑法,更不应成为交通行政管理能力虚弱的挡箭牌甚至牺牲品。
  “刑法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其他法律构筑的防线被频繁突破之后,才有动用刑法的必要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超载问题首先是一个行政执法问题,只要行政执法到位,超载问题是可以有效预防的。
  姜涛认为,当发生超载导致重大事故的时候,网络上就有声音呼吁“超载入刑”,这只能导致激情立法或案例立法,并不符合刑法立法科学化的要求,刑法立法意义上的犯罪化。
  姜涛从两个层面分析了“入刑”的必要性:一是刑法立法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其实,刑法对严重超载危机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因超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规定有交通肇事罪,当发生此类行为,并符合相关个罪构成要件时,可以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一般意义上的超载行为,已经突破行政法设置的防线,必须由刑法来调整。
  姜涛认为,执法机关只要严格执法,超载行为会**降低,也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相反,直接把一般意义上的超载行为纳入刑法,如规定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这看似对违法者具有威慑作用,但其实这种威慑作用有限,因为实施超载行为的司机等往往并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对其的预防作用,尚不如加大行政处罚中财产处罚的效果好。
  “动辄把治理乱象寄望于刑法,是一种刑法万能主义的思维。”姜涛还举例说,“酒驾入刑”后,每年因酒驾被判刑的数量巨大,在惩治酒驾的同时,也产生了偏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较大“负作用”。从预防超载的危害来说,执法机关以行政违法查超载和公安机关以犯罪查超载,其效果都是阻断了司机的继续驾驶,效果都是不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既如此行政执法完全可以起到预防超载或因超载带来次生危害的效果,刑法立法并无必要就一般意义上的超载入刑,主张把超载直接纳入危险驾驶罪并无必要性。
  如果超载行驶路段没有任何桥梁等设施,不会造成可以预见的危害,那么一旦“超载入刑”,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把握呢?这个问题当然有待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进一步探讨。
  而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数据显示,2017年公路货运量占比达78%,公路货运占据着我国货运的主导地位。无锡312国道上跨桥侧翻事故后,全国各地的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了“治超”联合整治,同时对桥梁安全问题进行了密集的排查。
  这起事故的研讨和反思,绝不仅仅局限于对超载是否入刑的探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该事故发生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将就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而对道路、桥梁的规划、设计、建设,特别是桥梁安全的技术改进,以及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也必将受到行业领域高度关注。而货运市场、货运企业的市场“大洗牌”,已经迅速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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