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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精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30日 联系人:俞 丹 联系电话:0575-86938391 通信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南明路173号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精神,现将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期限。被征收人享受10%购房奖励的起始日为房屋征收范围通告之日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采用附生效条件协议的拆改项目,协议生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奖励。
二、购买。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房屋方可按规定享受奖励,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二者不一致的,以时间早的为准。
三、申请。被征收人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购房奖励申请。申请时,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的,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按揭手续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兑现。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资料,审核确认后向重新购房的被征收人支付奖励。
五、被征收人享受10% 购房奖励后,不得再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业务。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9日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标题:新昌关于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 |